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
来源: 时间:2015-10-14 13:20:08 浏览量:1164人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扣留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曹 卿 120107198110074515 2015/06/02
郭荣胜 13292919720210345X 2013/12/09
张春越 120107198611107514 2013/12/21
杨景志 120107197310173919 2014/02/11
刘晓纯 140104197204050055 2014/10/05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号 扣留驾驶证时间
李金忠 120107197205037210 2013/02/11
邓宝生 120107196310267515 2013/01/15
胡效国 320923196505052435 2013/11/01
孙宝凯 120112198708060936 2014/08/11
张学青 120107197003083016 2014/09/29
说明: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天津市滨海新区车站北路2499号)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2、当事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