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检方改变公安案件定性863件
来源: 时间:2016-11-03 11:37:58 浏览量:926人
从一起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线索,督促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最终共立案侦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58件。这是日前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所作的《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监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获悉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012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9份,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0件。另一方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则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予以监督纠正,共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65件。同时,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起诉59人,改变侦查机关的案件定性863件。
监督撤销案件65件
“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职能”,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开门见山介绍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据他表示,首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开展了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
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上,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表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9份,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依法发出立案通知书,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0件。同时,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撤案等现象。“中山检察机关从一起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线索,督促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最终,共立案侦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58件。”而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上,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予以监督纠正,共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65件。
此外,“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据介绍,2012年以来,共审查行政执法案件15631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209件,侦查机关已立案829件。同时,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查办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57件69人;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梳理排查相关行政处罚案件1.1万余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276件”。
查办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7件
据叶祥考介绍,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据悉,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2688件31228人,批准、决定逮捕19104件25500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725件36222人,提起公诉26426件33094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逮捕5475人、不起诉1248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审查逮捕的追加逮捕75人,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起诉59人,追诉漏罪370宗,改变侦查机关的案件定性863件。
此外,据介绍,中山严肃查处侦查活动中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共立案查办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同时,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监督引导侦查,“将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化为同步监督。不久前,发生在小榄镇的 路怒司机撞车案 被曝光后,我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引导侦查,督促及时移送审查逮捕和起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叶祥考还介绍说,该院以抗诉为中心,全面加强了对审判机关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了对判决、裁定的监督,2012年以来,对符合抗诉条件、确有抗诉必要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87人,目前已改判18件20人”。
面临困难
据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调研组于8月至9月间,对中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分别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两级检察机关的情况汇报,并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了法院、公安及基层派出所对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1
部分检察人员主动性不够
据该负责人介绍,虽然中山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开展刑事检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一些干警监督经验不足,对深层次、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还欠缺发现和纠正的能力。”对此,叶祥考也深有同感,他表示,“一些干警就案办案,满足于完成批捕、起诉任务,主动监督的自觉性还不足,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此外,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手段和有效途径不够丰富,监督的全面性、深入性和彻底性还不足。”
建议: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该负责人建议,“加强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同时,加强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
2
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还有待增强
据介绍,“受案多人少等客观因素影响,检察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完成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任务上,侦查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在“两法衔接”移送案件的后续跟进上存在迟滞现象;对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的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等,监督还不够到位;对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建议:突出监督重点
该负责人表示,应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监督、指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突出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不断促进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加强对不捕案件的说理,做到有理有据,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同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坚决纠正裁判不公,罚不当罪等问题。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应进一步巩固目前的专项检察工作成果,突出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刑事执行规范化水平”。
3
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还有待完善
该负责人还认为,检察机关缺乏及时掌握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改变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有效渠道,监督线索的来源较为单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执行落实不平衡的问题,有些行政部门落实不够到位;在沟通协调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由于对一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仍一定程度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叶祥考则认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改变强制措施等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监督工作存在滞后和不到位的现象”。
建议: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该负责人建议,应不断创新和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知情渠道;不断推进侦查监督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在工作实践中继续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和案件指导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机制等,进一步拓展监督途径。
从一起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线索,督促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最终共立案侦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58件。这是日前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所作的《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监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获悉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2012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9份,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0件。另一方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则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予以监督纠正,共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65件。同时,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起诉59人,改变侦查机关的案件定性863件。
监督撤销案件65件
“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职能”,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开门见山介绍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据他表示,首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开展了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等问题”。
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上,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表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9份,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依法发出立案通知书,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0件。同时,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撤案等现象。“中山检察机关从一起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线索,督促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集中清理,最终,共立案侦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58件。”而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上,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程序立案和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予以监督纠正,共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65件。
此外,“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据介绍,2012年以来,共审查行政执法案件15631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209件,侦查机关已立案829件。同时,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查办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57件69人;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梳理排查相关行政处罚案件1.1万余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276件”。
查办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7件
据叶祥考介绍,市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据悉,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2688件31228人,批准、决定逮捕19104件25500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8725件36222人,提起公诉26426件33094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逮捕5475人、不起诉1248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审查逮捕的追加逮捕75人,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加起诉59人,追诉漏罪370宗,改变侦查机关的案件定性863件。
此外,据介绍,中山严肃查处侦查活动中的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行为,共立案查办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同时,市检察机关适时介入监督引导侦查,“将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转化为同步监督。不久前,发生在小榄镇的 路怒司机撞车案 被曝光后,我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介入引导侦查,督促及时移送审查逮捕和起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叶祥考还介绍说,该院以抗诉为中心,全面加强了对审判机关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了对判决、裁定的监督,2012年以来,对符合抗诉条件、确有抗诉必要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87人,目前已改判18件20人”。
面临困难
据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调研组于8月至9月间,对中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组分别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和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两级检察机关的情况汇报,并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了法院、公安及基层派出所对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1
部分检察人员主动性不够
据该负责人介绍,虽然中山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开展刑事检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一些干警监督经验不足,对深层次、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还欠缺发现和纠正的能力。”对此,叶祥考也深有同感,他表示,“一些干警就案办案,满足于完成批捕、起诉任务,主动监督的自觉性还不足,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此外,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手段和有效途径不够丰富,监督的全面性、深入性和彻底性还不足。”
建议: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该负责人建议,“加强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组织,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同时,加强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引导检察干警在办案中加强学习,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检察监督能力。
2
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还有待增强
据介绍,“受案多人少等客观因素影响,检察人员的大部分精力都用在完成审查批捕、起诉等办案工作任务上,侦查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在“两法衔接”移送案件的后续跟进上存在迟滞现象;对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的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等,监督还不够到位;对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建议:突出监督重点
该负责人表示,应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监督、指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突出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不断促进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加强对不捕案件的说理,做到有理有据,保障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同时,加强审判活动监督,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坚决纠正裁判不公,罚不当罪等问题。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应进一步巩固目前的专项检察工作成果,突出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刑事执行规范化水平”。
3
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还有待完善
该负责人还认为,检察机关缺乏及时掌握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改变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有效渠道,监督线索的来源较为单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执行落实不平衡的问题,有些行政部门落实不够到位;在沟通协调上,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在检察机关内部,由于对一些法律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仍一定程度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叶祥考则认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撤案、改变强制措施等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监督工作存在滞后和不到位的现象”。
建议: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该负责人建议,应不断创新和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知情渠道;不断推进侦查监督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机制,在工作实践中继续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和案件指导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机制等,进一步拓展监督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