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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安机关今年破获侵权涉假刑事案件246起

来源: 时间:2016-11-17 15:56:09 浏览量:123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权盗版违法犯罪逐渐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蔓延,侵权盗版犯罪嫌疑人利用新科技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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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权盗版违法犯罪逐渐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蔓延,侵权盗版犯罪嫌疑人利用新科技侵犯知识产权、传播侵权产品,侵权盗版手段也屡屡翻新。

  11月16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承办的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座谈与交流会在重庆举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还是过去那种粗仿制、作坊式、低产量生产?现在又呈现出哪些新特点?重庆公安机关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的工作开展情况又取得了哪些进展?

  【现状】网络侵权呈规模化跨地区化发展

  “我国建立版权保护制度20余年以来,虽然社会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一部分使用者缺乏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自觉抵制盗版意识差,不少权利人也欠缺自我维权意识。”重庆市版权局副局长雷平在会上说,社会公众版权意识还很淡薄。

  针对侵权盗版现象不仅屡禁不止,而且还呈现出新的趋势,雷平说:“特别是软件、网络的侵权活动呈现规模化、网络化、跨地区化发展趋势,加大了版权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难度。”

  【亮剑】重庆公安5年破涉假刑事案5231件

  据了解,2011年以来,重庆市公安机关共立涉假刑事案件5853件,破案5231件,打击2283人。收网全国性集群大要案件124件,侦破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烟草局督办大要案件185件,涉案金额达25.74亿余元。

  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政委陈曦介绍,2016年以来,重庆公安机关对侵权假冒等涉假刑事案件立案316起,破获24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7人,涉案金额4.5亿元。收网全国集群战役15起,侦破部督大要案件25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共立案70起,破获43起,涉案金额2.06亿多万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数占立案总数的22.15%,破案数占破案总数的17.48%,而涉案金额占总数的45.78%。

  2016年打击侵权盗版剑网行动期间,重庆市公安机关与文化、版权等部门联动联侦,破获渝中“8.06”侵犯著作权案、渝北“10.19”侵犯著作权案、渝北“269”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等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督办的大要案件。

  【特点】制假售假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在陈曦看来,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等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已经不再是过去简单的粗仿制、作坊式、低产量、区域窄的生产特点,而是呈现出以下新特点和新趋势:

  手段隐蔽化

  “实施这类犯罪的人员太多具有血亲、姻亲、同学、老乡等关系,以此为纽带构建的利益群体、犯罪团伙具有稳定性,同时不易被外人发现。”陈曦说,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地,有的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有的选择在省际、县际交汇处,还有的隐于城市,以合法外衣掩盖其非法本质。

  据了解,生产环节都是分散生产、统一组装,也就是生产地和组装地并不在同一个地点。存储环节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囤积的模式,以此防范和降低被查获的风险。运输环节则是人货分离,批次运送,主要依靠现在发达的物流,以零包的方式来运送。销售环节则大多是店仓分设,真假混杂销售。

  生产规模化

  陈曦分析称,过去实施这类犯罪,具有作坊式、窝点式、家庭式的特点,不成规模。现在则是规模化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例如,有的规模型企业在生产合法商品的同时,也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有的以注册合法公司的名义,订单式生产违法商品。

  产业链条化

  为什么说产业链条化?陈曦解释说:“因为无论是提供原料、生产包装材料、仿制外观标识的的环节,还是搞研发的环节,都有专职人员分工负责,环环相扣。”

  据公安部通报,有些地区生产商品包材的厂商,已经发展为专业制造违法商品的黑色产业,能迅速仿制出“客户”所需要品牌的包材标识。

  “制假售假已经形成了一个黑色的产业,现在公安机关之所以强调充分运用集群作战模式实施全链条地打击,就是不仅要打末端,还要打源头、打销售网络。”陈曦表示。

  犯罪职业化

  在陈曦看来,涉假犯罪的利润不亚于毒品,但犯罪的司法代价远远低于毒品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讲,涉假犯罪就是经济毒品,一旦人吸食了就会上瘾。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后,仍重操旧业,因为犯罪的利润非常可观。

法制网重庆1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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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及量刑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219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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