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组图)
来源: 时间:2015-06-02 12:28:10 浏览量:1457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暂扣的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清理。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被扣留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作出扣留车辆决定的高速公路各支大队接受处理。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未接受处理的,高速公路各支大队将依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暂扣车辆。
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被扣留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作出扣留车辆决定的高速公路各支大队接受处理。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未接受处理的,高速公路各支大队将依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暂扣车辆。
特此公告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