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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大修“秀”出司改新亮点

来源: 时间:2017-09-05 12:45:59 浏览量:2365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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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定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分组审议会上,与会人员充分讨论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首次“大修”恰逢其时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

  王胜明委员认为,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理念、司法目标、工作原则、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当其时。

  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怎么改,他认为修改任务是明确的,“党中央都有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有顶层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不少有关决定。同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丰富实践,取得许多成果。上述决策和实践决定了这次修改不是小改,而是大改,是全面修改。”他说道。

  郎胜委员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认真地总结了这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了多年来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修改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沈春耀委员说:“这次常委会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我认为非常重要、非常必要。30年的法律没有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次法律修改采用修订形式,从结构到内容作全面修改,从面貌上看很多不同于现行的组织法。我觉得法律需要改就改,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

  “去行政化”行使审判权

  草案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辜胜阻委员表示,这实际上也是宪法的规定,是落实“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

  此外,草案第二十四条提出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辜胜阻委员认为这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

  “司法是中央的事权,但是中央的事权到了地方,受到地方行政干预非常严重,通过巡回法庭和跨区法院,还有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体制改革、人财物上移,可以有效地改变这个问题。”他说道。

  苏泽林委员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也恰逢其时,提出的修改草案尊重了司法规律,体现了时代要求,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应该说这个修订草案总体上我是赞成的,修改得比较好。”

  另一方面,对于草案第三条提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郎胜委员认为这句话需要认真推敲。“法院的任务主要是行使审判权,解决矛盾,定分止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罚危害社会的行为,至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似乎不太贴切。”他说道。

  吴晓灵委员同意郎胜委员谈到的关于法院职责当中监督权的问题。她认为人民法院就是司法权,不应该有监督权。

  修法体现司改“红利”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司法改革还在进行当中,有很多亮点,比如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还有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问题等都写入了法条。”

  他表示,草案为司法改革也预留了一些改革空间,比如第二十四条关于跨行政区域法院设立的问题,目前所谓的跨行政区域法院,包括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那叫集中管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跨行政区域的法院。

  不仅如此,草案处处都体现了司改“红利”。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此外,草案总结了审判委员会的有益经验,并根据改革实践,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责任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提出,改革在不断探索,成果也在不断完善中,修法要体现司法改革的成果。

  “比如,以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职业保障制为代表的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司法机关全面铺开,这三项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责任权利相适应的原则,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应将这些司法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他说道,要密切关注司法机构大部制的改革成果,把好的经验吸纳到法律范围内。

  莫文秀委员表示,人民法院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中,对一些实践还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内司委的领导也与法院的领导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态度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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