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反对地铁8号线被拘 告赢公安并获赔偿
来源: 时间:2015-06-18 14:57:13 浏览量:1463人
由于参与和地铁集团负责人对话,罗湖莲塘片区两女士被罗湖公安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两人不服该处罚,将公安告上法院。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公安处罚决定。经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原行政判决被撤销,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变为警告,两人还分别获得了1003.45元的行政赔偿。(6月17日《南方都市报》)
行政诉讼法中有一个“显失公正”的概念。其根本特征是行政处罚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合理。因其畸轻或畸重的处罚,明显地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诉讼法》对其明确了应予变更的条款。
罗湖莲塘片区两女士的胜诉,是法律的又一次胜利。但这个胜利委实来得有些晚。也浪费了本就紧张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如果让当事人被拘后仍对自己抱有信任感,且政府能够自我纠偏,那么,两位女士只需通过行政复议申请,而无需诉至法庭,并经一审二审,搭上去将近1年的时间,才被迟到“洗冤”。
此案虽已结束,但这应当引发我们对于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屡屡出现的行政处罚畸重现象的思考。其一,畸重的行政处罚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无需讳言,一些信访矛盾的产生,多与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本该政府主动出面解决的问题,群众一再登门表达诉求,不仅迟迟得不到解决,还常常遭遇冷脸恶语。于是他们想到了闹出点“动静”的坏点子,以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这时,几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人的集访,便很容易形成,而且因为积压和发酵太久等缘故而大多“情绪激动”。回到此案,约200名莲塘片区居民一起出现在福田区地铁大厦,这么多的人一下子涌到地铁大厦,对地铁方工作人员进出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暴露了此前官民沟通渠道不畅、效果不佳的问题。
如果这时不是警察到场,首先当作一起治安事件来处理,并习惯于“把人弄走”,而是相关部门领导出面热情接待群众,耐心引导他们到另外的场所,答复其提出的问题。有了这个姿态,相信即使矛盾一时仍化解不了,至少也能安抚群众“激动”的心。民警持大喇叭喊话后现场人群众仍然不走,便下手抓人,继而拘留,这岂不是火上浇油?
其二,政府部门一再“显失公正”,而无论是轻者重罚还是重者轻罚,是不是都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案中,罗湖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虽已被二审法院认定显失公正而被判决撤销。“但不支持陈女士要求罗湖公安分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作出显失公正处罚的公安机关及责任人,连声道歉都不需要。这就给公众留下了疑问。如果每一次的显失公正,都这样处理,会不会导致对非法抓人行为的纵容?
当然,构成显失公正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合法,符合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即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均合法,其科罚的额度不超越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二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三是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说,不超越自由裁量权,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明显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恐怕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像南都报近日报道的公民给政府部门送“不作为奖”之类的行为,被科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一个明证。这种故意明显违背公众认知的不合理执法多了,必然让法治受伤。更关键的是,这很可能成为政府对“不听话群众”、“刁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擦边球”,而越打越娴熟。若如此,就注定还会有人因此受到显失公正的伤害。这无疑是令人担心的。这个问题,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细化明确。
行政诉讼法中有一个“显失公正”的概念。其根本特征是行政处罚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合理。因其畸轻或畸重的处罚,明显地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诉讼法》对其明确了应予变更的条款。
罗湖莲塘片区两女士的胜诉,是法律的又一次胜利。但这个胜利委实来得有些晚。也浪费了本就紧张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如果让当事人被拘后仍对自己抱有信任感,且政府能够自我纠偏,那么,两位女士只需通过行政复议申请,而无需诉至法庭,并经一审二审,搭上去将近1年的时间,才被迟到“洗冤”。
此案虽已结束,但这应当引发我们对于在处理矛盾纠纷中,屡屡出现的行政处罚畸重现象的思考。其一,畸重的行政处罚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无需讳言,一些信访矛盾的产生,多与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有关。本该政府主动出面解决的问题,群众一再登门表达诉求,不仅迟迟得不到解决,还常常遭遇冷脸恶语。于是他们想到了闹出点“动静”的坏点子,以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这时,几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人的集访,便很容易形成,而且因为积压和发酵太久等缘故而大多“情绪激动”。回到此案,约200名莲塘片区居民一起出现在福田区地铁大厦,这么多的人一下子涌到地铁大厦,对地铁方工作人员进出和正常的办公秩序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暴露了此前官民沟通渠道不畅、效果不佳的问题。
如果这时不是警察到场,首先当作一起治安事件来处理,并习惯于“把人弄走”,而是相关部门领导出面热情接待群众,耐心引导他们到另外的场所,答复其提出的问题。有了这个姿态,相信即使矛盾一时仍化解不了,至少也能安抚群众“激动”的心。民警持大喇叭喊话后现场人群众仍然不走,便下手抓人,继而拘留,这岂不是火上浇油?
其二,政府部门一再“显失公正”,而无论是轻者重罚还是重者轻罚,是不是都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案中,罗湖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虽已被二审法院认定显失公正而被判决撤销。“但不支持陈女士要求罗湖公安分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作出显失公正处罚的公安机关及责任人,连声道歉都不需要。这就给公众留下了疑问。如果每一次的显失公正,都这样处理,会不会导致对非法抓人行为的纵容?
当然,构成显失公正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合法,符合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即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均合法,其科罚的额度不超越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二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三是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说,不超越自由裁量权,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明显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恐怕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像南都报近日报道的公民给政府部门送“不作为奖”之类的行为,被科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一个明证。这种故意明显违背公众认知的不合理执法多了,必然让法治受伤。更关键的是,这很可能成为政府对“不听话群众”、“刁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擦边球”,而越打越娴熟。若如此,就注定还会有人因此受到显失公正的伤害。这无疑是令人担心的。这个问题,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细化明确。